为进一步深化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分配过程、结果全公开。
2、困难优先原则。优先解决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比较突出的家庭。
3、谁投资谁受益、谁投资谁管理原则。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各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及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
保障性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只能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提出申请,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首先向所在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提出申请。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多级联动审核机制。申请家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一)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条件
1、一般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非农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在此实际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
(3)没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面积(含私房或者租住的公有住房)人均低于I7㎡;
(4)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购买的住房低于保障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
(5)申请家庭5年内无超过住房保障面积的房屋产权交易记录;
(6)家庭成员非农户籍2人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鳏寡老人、烈属及4级以上残疾人不受本条人口数限制。
2、特殊规定
(1)因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屋拆迁后在本县内无其他住房且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对象;
(2)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急需救助的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鳏寡老人、智力残疾、精神病患者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必须在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补贴的面积为应获得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与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含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家庭有2人以上的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3、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
(三)县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因“三重’’工作土地被征收或房屋被拆迁的农村户籍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支教人员和偏远山区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三、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公示。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在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于天堂镇户籍的,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后转报县住房保障部门;非天堂镇户籍的,按本条第(六)款规定办理。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曰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四)轮候、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过bt365软件下载和岳西县住宅和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其列为县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摇号选房,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摇号结果和轮候顺序。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册,将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列入轮候册,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获准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购买)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协议归入档案。
(六)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政府和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其自行组织申请、审核、公示、配租或配售,并将配租配售情况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纳入全县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管理。
四、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出售规定
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并轨运行,统称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租售并举。出售的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按份共有产权,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住房字样,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划拨性质。
(一)保障性住房出售对象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住户。
(二)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在保障的面积内按照成本价确定,保障的面积外按同地段市场优惠价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购房人自购买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原购的市场价与原购成本价的差额补齐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性质。购房人自愿退出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进行回购,不计利息。
(四)对按份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私有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不计利息利息补偿给继承人。
(五)企业享受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企业根据投资份额按份取得共有产权,县住房保障部门的产权由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取得,企业产权由企业投资取得。企业不得随意改变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需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财政部门收回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六)保障性住房出售资金原则上必须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买、维修、管理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的监管,保证应收尽收,并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租后(售后)管理
(一)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其物业服务由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项目开发单位共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在选聘卫生保洁等服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小区的保障房经济困难住户。
(二)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建的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修缮、维护及管理费用支出,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及维护开支的资金缺口,属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县政府预算安排。
六、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
(一)保障家庭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各种有关材料。县经济开发区及有保障性住房的乡镇和单位要及时汇总上述档案资料并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二)保障性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资产)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电子和纸质档案及时进行变更。
七、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办法,建立承租对象资格审核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承租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等资料的动态信息。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要及时清退出保障性住房。对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
(三)承租人死亡或离开本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八、实行纪检监察全程监督
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加强对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重点预防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不公,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