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建设类项目的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管养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建后持久长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32]5号)精神,以及《岳西县民生工程管护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或部门安排的用于民生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筹措。民生工程管养资金,以保障工程管理运行为目标,多方筹措。县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原则,根据相关民生工程管养办法以及管护工作需要,按规定标准统筹核定民生工程管护资金,将管养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激励和增强管护意识,落实管护任务。各乡镇、各单位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管护方式,综合运用县乡为主、一事一议、单位自筹、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筹措管护经费。对转交单位或个人经营承包的项目县乡两级政府不承担管养资金,由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负责对民生工程资产进行管理和养护,确保工程发挥最大社会效益。省、市有明文规定或有新的建后管养资金筹措标准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县财政安排的管护资金,由县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管护办法,对各乡镇民生工程管护状况、机制建立、工程效益等检查考核落实情况,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及时申请,县财政业务股室对县级管养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拨付意见,报批后拨付至各管护乡镇或责任单位。部门以及乡镇单独安排的管养资金由部门和乡镇拨付管理。民生工程管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民生工程管养资金适用范围,不得将管养资金用于招待、车辆维修及燃油、办公场所的改扩建及设备购置、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等与项目管养维护无关的费用。对工程管养不到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毁损,以及未通过考核的不得拨付管养资金。 第五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发挥管养资金使用效益。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定期不定期对民生工程管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加强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