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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13723x/201803-00009 | 所属目录: | 本级政策解读 |
关 键 词: | 规范性文件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点击量: | 次 | |
发布单位: | 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11:26:00 |
内容概述: | 为推进我县土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移风易俗,树立丧葬新风,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 |
为推进我县土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移风易俗,树立丧葬新风,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22条,对经营性公墓的申请、审核、审批、建设、规格、收费、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民政局是经营性公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民政、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区别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予以制止,或责令限期改正,或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0日实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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