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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0313723x/201707-00001 所属目录: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关 键 词: 岳西县 惠民 办法 文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体裁分类: 点击量:
发布单位: 法制办 发布日期: 2017-04-28 17:30:00
内容概述: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岳西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
岳西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西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425


岳西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民政厅、发改委、科技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行生态节地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宜政秘〔201584)和安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民务字〔201438号)以及《岳西县殡葬改革实施办法》(岳政办〔2014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弘扬文明节俭殡葬新风,惠及百姓民生,促进和谐发展,决定在全县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的对象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自愿火化、实行生态节地安葬的,享受县惠民殡葬政策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火化补助

本县户籍不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给予1500/具补助。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1800/具补助。

为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以下人员自愿火化的按照750/具的标准予以补助:

1、本县户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享受火化补助,补助由逝者生前工作单位负责,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的由承接原单位职能的单位补助;

2、原工作单位破产参加县社会养老保险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享受火化补助,补助金由财政承担;

3、入学前非本县户籍的高中、职业高中、职业培训学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享受火化补助,补助金由财政承担;

4、本县户籍在刑罚处罚期间死亡的人员享受火化补助,补助金由财政承担。

(二)生态节地安葬补助

遗体(骨灰)在公墓内安葬,且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平置小型化,实行生态节地葬式(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的给予500/具补助。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流浪乞讨人员等特困群体在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

三、办理程序

符合享受县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死亡后,承办人在一个月内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2、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逝者为集体户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火化证明、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5、公墓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机关企事业单位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后的惠民殡葬政策补助,由承办人到逝者生前工作单位直接申请领取(附件为申请表、火化证明及费用票据复印件,公墓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证明复印件。)

补助经费实行季度结算,各乡镇在下一个季度开始的首月10日前进行上一季度补助经费的申报,填写《岳西县殡葬基本服务惠民政策结算表》附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县民政局审定,县财政局通过涉农资金账户直接发放。

四、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纳入社会事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管理。

五、工作要求

1、县民政局负责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

2、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

3、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准确为各乡(镇)提供所需的信息、资源,为该乡(镇)审核提供必要依据;

4、财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保障、监管。

5、审计等部门负责实施惠民政策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凡发现虚报申领奖励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1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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