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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法制办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09:27:00 |
内容概述: |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西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 |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西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7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0日
岳西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土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移风易俗,树立丧葬新风,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第三产业。
根据群众意愿也可用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需迁移的坟墓集中安葬。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三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应选择交通相对方便,不占用耕地,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土地规划建设。禁止在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殡葬用地;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两侧规划殡葬用地;禁止在高速公路、国、省、县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及500米范围内规划殡葬用地。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经营性公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六条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八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九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条 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用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单人遗体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遗体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内遗体一律深埋,不留坟头。骨灰单人墓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竖式墓碑高度不得高于0.80米,提倡墓碑平置;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40%,并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三条 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照规定缴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自觉接受公墓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墓内焚烧遗物、燃放烟花礼炮、使用高分贝乐器产生噪音扰民(县相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含公墓专用道路)是经过批准设立的公共服务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收费价格由建墓单位提出申请,县物价部门综合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核定。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管理要建立墓穴出售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建立财务账目,并按期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在经营性公墓内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民政、环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区别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予以制止,或责令限期改正,或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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