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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0313723x/201803-00025 所属目录: 规范性文件发布
关 键 词: 岳西县 办公室 文号: 岳政办〔2018〕3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服务对象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 点击量:
发布单位: 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18-03-10 15:49:00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岳西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3月9日岳西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强化
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西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


岳西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扶贫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号),《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扶办〔2015〕31号),《安庆市扶贫项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宜脱办〔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整合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着重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和立项

第四条  以当地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引领,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突出产业发展提升贫困对象收入,突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突出“智志双扶”提升贫困对象技能和素养,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建立三年滚动扶贫项目库。

第五条  扶贫项目库建设实行村申报、乡镇初审、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省市备案流程。项目确定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期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两委按照年度脱贫攻坚计划需求,从项目库中选择当年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年度扶贫资金规模的120%,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项目时序,汇总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分别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开展立项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县扶贫办在上级扶贫资金下达到县2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符合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县扶贫开发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四章  项目公示和备案

第九条  扶贫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在县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公示7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条  县扶贫办应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项目在进行公告公示的同时,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省、市扶贫部门。省、市扶贫办在县公告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要求的项目,将在公告公示期内告知县扶贫办。对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接到项目批复后,10日内按照《岳西县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需以正式文件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的扶贫项目若需调整或变更,由主管部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扶贫项目调整或变更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到户项目,原则上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

第十五条  对投入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益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其它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要按照要求落实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承建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抄送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就近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组织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程序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的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补充、完善相关动态信息。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主动进行自验,若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计划内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自验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农户参与、贫困户受益情况;项目带动贫困户可持续发展情况;镇村监管落实情况;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和项目建档管理情况。其中,到户扶持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须依据有关规定,划分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县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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