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3723x/201803-00026 | 所属目录: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关 键 词: | 岳西县 办公室 | 文号: | 岳政办〔2018〕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民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点击量: | 次 |
发布单位: | 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日期: | 2018-03-10 15:50:00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岳西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3月9日岳西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岳西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
岳西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应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在脱贫攻坚期间,县财政要严格《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8号)规定,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做到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采取“因素法”、“定额奖补法”等方式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行政村数、扶贫对象规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贫困程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采用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是脱贫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减贫效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等。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亦可结合具体建设任务和相应的考核标准,采取“定额补助”或“定额奖励”的方式分配资金。
第三章 资金整合与盘活
第七条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落实“三个不低于80%”的规定。即:计划整合资金的规模占纳入整合资金规模不低于80%;已整合资金的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不低于80%;年度内已支出资金的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不低于80%。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计划、资金整合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年度建设任务,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的扶贫项目,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使用资金时,要认真记好资金台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并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第八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应按年度编制,一年一编,科学合理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每个具体项目应至少包括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在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同时,要做好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和绩效清单等三项清单的编制和规范报备工作。
第九条 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于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需确保5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按照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全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和投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 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严格遵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规定,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因村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中央涉农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其他涉农资金使用应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在满足贫困村扶贫开发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办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要按照“三变”要求,积极推进“资金改基金、拨款改股权、无偿改有偿”管理方式改革,规范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规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办要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充实完善县级扶贫项目库,每年在第四季度提前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扶贫项目和任务,将具体任务和资金细化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并做好项目与资金的对接。要对扶贫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切实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加强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贫困人口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具体流程是:由乡镇组织实施的建设类项目资金,由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管理中心—专项资金账户,乡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补助类项目资金,由乡镇造册,县主管部门和县扶贫办予以审核,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县直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加强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调度分析,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应不低于序时进度,9月底前扶贫资金总体支出进度应达到80%以上,12月底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支出率应达到92%以上,整合资金年度支出率应达到80%以上。县扶贫办 县财政局定期向省、市上报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县财政局适时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
(三)加大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清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不超过8%的部分,纳入涉农整合范围的其他涉农资金的结转结余不超过20%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结转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余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收回。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全面负责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加强调度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管理科学规范安全。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及规模、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开单位应保留相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到村、到户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及有关行业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驻村帮扶干部、包点乡镇干部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人。县扶贫办、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到户项目抽查面不低于10%,其他项目抽查面不低于30%;县直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审计。工程类项目资金投入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经审计后方可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要按期建成,建设质量达到规定标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需以正式文件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年未实施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严格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扶贫资金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无实际效果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同时纳入县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各乡镇、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检查、审计结果等,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对相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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