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3723x/201806-00068 | 所属目录: | 其他文件 |
关 键 词: | 岳西县 办公室 农村 | 文号: | 岳政办秘〔2018〕77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服务对象分类: | 三农 |
体裁分类: | 通知 | 点击量: | 次 |
发布单位: | 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日期: | 2018-06-01 09:20:00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岳西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11日岳西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岳西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1日
岳西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10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8〕39号)等要求,现就我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报表填报要求,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对清查出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资金、资产清查,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明确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所有的界限。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最终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集体资产监管效率。
三、操作流程
(一)清查。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集体资产全面进行清查;以村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二)登记。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三)核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无误、归属清晰。
(四)公示。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的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乡镇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专项记录和解释工作;凡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群众认可。
(五)确认。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建立台账。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分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七)审核备案。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公示确认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汇总上报。经审核后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乡镇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乡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组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最后以乡镇为单位对本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纳入平台。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录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农村集体资产以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清产核资报表汇总和审核上报,2019年上半年开展“回头看”并完成制度建设和市、县检查验收及总结,2019年下半年通过省级检查验收。具体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
(一)启动阶段(2018年5月底前)。县政府制定印发岳西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报市农委备案,组织在全县广泛开展清产核资政策解读宣传培训,对乡镇、村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进行清产核资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各乡镇要成立镇、村两级工作小组,确定2名以上业务人员,乡镇工作小组成员文件于5月25日前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村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10月)。按照9步操作法,结合皖政办〔2018〕10号文件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具体规定,乡镇、村分层级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组级集体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清查登记),逐项逐笔清理核实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和资产所有权,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填报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并分层级建立各类资产台账,最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账实不符等问题进行会计账务调整处理。
2018年10月底前,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产核资结果经乡镇审核备案、校验无误的基础上,完成对清产核资数据的审核确认,并按照乡镇级、村级、组级分别汇总填报《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报送市农委再次审核。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9月)。组织开展全县清产核资工作“回头看”和检查验收,排查问题,加强整改,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形成总结报告,2019年6月底前结束;2019年9月底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通过省、市检查验收。
五、推进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县农委牵头实施。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推进机制,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培训。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手机短信、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等,培训到乡镇、村组负责人和每一位具体操作人员,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实施不走样。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人力调配,抽调懂经济、财务的人员到村驻点指导或巡回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各乡镇要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不得额外增加村级组织和农民负担。
(四)强化部门配合。县、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做好“三资”平台数据导出、清产核资报表培训、审核以及资产台账建立等工作,研究落实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会计制度监督。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分别负责提供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财政、国土、水利、林业、供销、粮食、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负责研究落实政府投资农村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农村集体资产以及确定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
(五)维护农村稳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组织农民充分参与,履行民主决定程序到位,公示公开到位,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要组织实施好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兼顾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合理进行权属界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对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不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追责。
(六)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纳入到乡镇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定期督查和通报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要约谈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 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釆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 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 应收款账面余额,釆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 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釆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釆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釆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 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釆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栝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 (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 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釆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 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釆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釆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 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 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等)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
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釆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 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务、债权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 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 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 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 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 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 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薄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 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 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 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条 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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