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37117/201806-00077 | 所属目录: | 法律法规政策 |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 用地 | 文号: | 韩霜转自省征地信息公开网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服务对象分类: | |
体裁分类: | 点击量: | 次 | |
发布单位: | 县国土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09:49:00 |
内容概述: | 皖国土资〔2018〕9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已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规划期限将至,有的市县的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接近、达到甚至超过规划确 |
皖国土资〔2018〕92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以来,已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规划期限将至,有的市县的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已经接近、达到甚至超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总量管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要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强化控制性指标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按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和城乡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台账管理制度
从2018年开始,依据土地调查年度变更数据、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规模、流量指标归还规模等,厅建立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管理台账,纳入土地业务审批系统,对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及时掌握双控目标和规划管控指标落实情况,并对建设用地总量接近规划规模和建设用地超规模使用等进行预警和通报。
三、强化建设用地总量管控作用
对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已经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地区,除必需的扶贫解困、社会保障、环境提升等民生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主要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四、采取切实措施实现总量管控目标
因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没有及时拆旧复垦,导致建设用地规模超出控制性指标的地区,应抓紧实施拆旧复垦,尽快归还建新规模。因用地速度快于规划安排,导致建设用地规模超出控制性指标的地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加大对存量土地的盘活力度以及现状建设用地的复垦力度,逐步归还已超的建设用地规模。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工程实施、重要民生项目建设等法定情形影响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分布,导致建设用地规模超出控制性规模的地区,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可按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五、建立建设用地总量平衡制度
对于建设用地总规模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已经达到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地区,通过提供本年度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文件,证明建设用地总规模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可以正常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未提供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文件,或者提供后建设用地总规模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仍突破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因交通、能源、水利或民生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同等规模的工矿废弃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农业用地或生态用地,整治复垦后减少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抵扣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的建设用地规模,复垦后增加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项目用地报批时,必须同步上报已达建设用地总规模或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说明,以及建设用地复垦整治项目立项批复,说明上报用地属于交通、能源、水利或民生项目,承诺规划期内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目标,明确整治复垦范围、面积、实施主体、资金来源、时间要求等。
六、加强监督检查
抵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用地复垦整治项目纳入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自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准之日原则上2年内完成项目复垦验收。确需延期的,各地应当在验收期届满前1个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省国土资源厅对抵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用地复垦整治项目建立监管台账,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监管。各地要按照省厅要求适时填报项目方案审批、项目开工、竣工和验收进展情况,每半年将进展情况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通过复垦验收的,凭验收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销号,逾期未销号的,不再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
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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