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1-17 15:33:10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镇纪委、政府办公室应发挥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全县政府系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要负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 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八条 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条 温泉镇政府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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