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3-12 10:33:32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 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莲云乡人民政府及下属各部门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 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开发区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 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莲云乡政府及下属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 政府信息: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 策;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 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情况;
12.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3.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 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 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的;
6.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 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 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 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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