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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8-07-11 08:46:58    来源:     点击:

各市、县(市、区)农委,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规程(试行)》,并经2018年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8629

 

 

 

 

 

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规程

(试  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要求,承接做好农业农村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下放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两证合一的农产品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规程(试行)。

本规程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一、申请与受理

(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三)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产品生产周期内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同时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人及产品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产地环境、申请产品检测与推荐

(四)现场检查合格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定点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并自产地环境采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六)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报告、检查结果推荐上报省农委质监处、绿办。

四、专家评审与公示

(七)省农委应当自收到市级申请材料、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请审定,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网上公示。

五、审批、颁证与公告

(八)省农委应当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批,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颁发证书,并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网上公告;不同意颁证的,按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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