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农业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涉农价格、流通、金融、税收、保险、财政扶持等政策。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特色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负责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负责农业统计。
(四)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预测并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负责高山蔬菜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全县茧丝绸工作;
(五)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承担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拟定全县农业科技推广规划及相关政策,管理和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指导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农业职业教育,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各类业务、学术交流活动。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参与拟定全县农业各产业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蚕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指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承担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七)拟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休闲农业、一村一品、美好乡村建设;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组织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农村能源产品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含转基因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责动植物检疫工作,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药检以及渔政、渔船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农业对外交流、合作以及智力引进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建设并加强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工程,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农业生产救灾种子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