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担当,切实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落实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完善制度、推动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审计整改与推动单位改革创新、内部治理和管理控制相结合,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2条,“重视审计工作”)
二、完善制度,切实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重大项目的综合性审计结果,以及本年度审计工作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4条,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2.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意见与省厅时间表示一致),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第17条全面落实审计责任重要求,“向社会公布”)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6条,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1.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市政府牵头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公安、编制(安庆市审计局、市编办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审计工作的意见》宜审综〔2015〕169号,所以增加了编制部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健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情况,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将联合督查事项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联合督查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借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4点“深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
2.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在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整改和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3.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上面两条均参照借鉴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3点“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督查制度
1.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其制定进一步推进审计整改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6条,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2.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根据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清单‘销号’制度”的要求,借鉴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做法)
3.强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报告、审计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均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办理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相关的督查情况和结果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借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3点“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马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有此表述)
(四)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1.加强审计成果运用。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加强预算、财政经费管理以及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依据。(参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6点“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2.强化审计整改问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规党纪等,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有关人员处分的建议;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有关主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审计机关、政府督查部门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提请同级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参照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5点“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3.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创新做法: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第16条“严肃整改问责”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具体内容参照了山东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约谈暂行办法》)在审计整改情况检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机关可以约谈或提请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1.加强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的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
2.依法有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机关要按照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凡是审计结果进行公告的审计项目,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均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对外公告。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第7条,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公开机制)
三、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成效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抓好整改,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二)依法审计,督促落实
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严格按照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深入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可行性及审计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工作,纠正有关问题。
(三)加强研究,注重长效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研究分析,查源头、查原因、查责任、查后果。对情况复杂、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四)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