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向县政府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