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低保动态调整工作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乡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2016第四季度集中复查复核及2017年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动态管理、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坚持按程序操作,畅通居民参与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要定期报告家庭信息变化情况,乡、村加强信息调查和复核,确保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低保标准随市级规定变化而变化,做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低保信息与其它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各村委会要统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工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按照低保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工作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 11月7日前,各村完成对困难家庭及人口的调查工作,分别建立“救急难”、“临时救助”、“拟申报低保”、“困境人员”的信息档案;
第二阶段: 11月13日前完成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及信息核对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11月 22日前完成拟进入低保对象的信息平台核对工作;
第四阶段: 11月25日前完成疑点较大的原低保对象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阶段:12月5日前各村及乡完成农村低保审核工作;
第六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工作;
第七阶段:12月15日前完成低保两个信息平台的更新工作以及与新农合、扶贫办信息交换工作;
第八阶段:12月20日发放资助参保参合金补助。
通过年度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认定的低保对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动态管理:A类对象实行年度复查复核,B类对象实行半年复查复核,C类对象按季进行复查复核,分类动态管理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份。各类对象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等信息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即时复查复核。
四、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及分类标准
第四季度,凡属我乡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120元,且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不足以维护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给予差额补助。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补助标准将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并与全县物价水平相联动。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A、B、C三类管理,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后,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或患重病、重残),而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纳入A类管理;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常病久病,丧失部分劳动力,而其他家庭成员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整个家庭的劳动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纳入B类管理;对于因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的,纳入C类管理。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或行为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二)经司法部门证实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家庭主要成员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群众反映强烈的;(四)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六)购买、使用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高档消费品的;(七)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属工程拆迁或因灾重建住房的除外);(八)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十)经乡人民政府民主评议认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十一)家庭中拥有消费型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饲养名贵宠物以及一年内购置价值较高的非生活必需品的;(十二)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工程小包头”,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以及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对服刑期满予以释放的人员,生活面临困难时,如其符合低保条件,则应给予考虑;(十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资金的,经查实处理后,3年内不得受理其农村低保申请。
对参与冒名顶替私分低保资金或集体改变低保资金用途的,经查实处理后,1年内不得受理其农村低保申请。
五、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凡符合农村低保申请条件的居民都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要一并提交相关的授权书、委托书及家庭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等。乡人民政府即时受理当地农村居民提交的申请。申请农村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不提交相关授权书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申请。授权书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在申请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也可由被委托人代为填写,其他任何人未经充分授权,不得代为填写授权书,由此造成的结果,由代为填写人负责。
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分村集中受理居民的农村低保申请。
(二)入户调查。申请受理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的结果由参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三)信息核对。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应按规定的流程,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信息核对前,以村为单位,收集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授权书、申请书等资料,乡人民政府出具核对委托书,乡民政办按核对流程及时将上述材料通过核对系统上传县信息核对中心,县核对中心审核后上传至市核对中心信息平台核对,生成申请人相关信息报告,并反馈回县核对中心,县核对中心打印核对报告。核对的结果同入户调查的结果一同做为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的依据。未经信息核对的申请,不得上报审核审批。
(四)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乡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参与民主评议的人员不得少于9人,在参评人员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分四步进行:第一步由民主评议小组宣讲政策;第二步由各调查小组介绍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第三步由参评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并拟定分类施保意向;第四步由参评人员通过举手表决和无记名票决的方式确定民主评议结果(符合A类对象的可以采取表决的方式,符合B、C类对象的必须通过票决的方式);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第五步由各村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群众举报、投诉,应重新组织人员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五)乡审核。民主评议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集中和分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在公示期内,如有群众举报、投诉,乡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人员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乡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县民政局审批。在乡审核结束,民政局审批之前,县级组织对各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各乡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农村低保动态调整中有违规操作、农村低保对象评定不准确的,应将情况即时反馈给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纠正或重新审核。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成立的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包括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复查复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以及民主评议结果的全面审核;乡包村包点干部负责所包村的低保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工作;各村“两委”成员负责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包村干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负责配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负责低保对象评定的公示公开工作,负责向乡人民政府提供低保工作即时信息。
县民政、财政、监察、信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审批、资金发放、监督检查、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
(二)把握政策,按章办事。各乡人民政府在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政策;科学地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核对;明确责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对特殊人群的申请、申报严格把关,尤其是要完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备案制度;严禁指标分配,严禁人情保、关系保,严禁拆户分户。
(三)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四个有效衔接。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加强标准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
(四)完善信息,规范管理。县、乡、村三级要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档案,县级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乡要做到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村一级要保存农村低保对象登记表、低保证审核发放登记表,农村低保调整会议纪录、评议结果、公示底稿等,并要集中存档。《低保证》要在县级审批后及时审核发放到对象手中,《低保证》的填写要字迹清楚、内容详实,不错不漏。动态管理后确定的农村低保人员信息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全部准确地录入《安徽省数字民政综合管理平台》和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http://220.178.31.156/saas/),同时要加强与新农合、扶贫、劳动就业、教育等相关机构信息的衔接,以切实保障困难人员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