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乡镇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在城乡规划区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在城市规划内(含镇,下同)内,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和公共环卫设施的建设规划。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