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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来源: 县残联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卫计委 县扶贫办     点击数: 次     更新时间:2018-06-20 16:08:36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8]10号)、《安庆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宜政秘〔201746号)、《安庆市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宜政办秘〔2017146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宜政发〔20187号)、《安庆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宜政办秘[2017]6号)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为全县385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任务分解见附件1)。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我县户籍、持有精神残疾证且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2)低保户或乡镇出具困难证明的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优先安排。

同时,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应及时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

(三)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000元,各县(市)所需经费由省与县(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各县(市)的已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

(四)项目管理

1.对象认定。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予调整。属于今年新增的补助对象,其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2)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扶贫手册);(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去年享受对象今年可以不必提供诊断材料)。

未申办残疾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初审”—“县级残联与公安部门联合审定”的程序予以确认。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2.信息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3.资金发放。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五)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作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的重点项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务求实效。鼓励各地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2. 各乡镇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安庆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做好补助对象的需求评估、精准康复等工作,统一规范填写《安庆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全市统一模板)和《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8年)》(附件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附件3)。《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8年)》可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替代,增加“开户行、账号”等内容。

3.各乡镇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4.各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4510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9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7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二)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的10周岁以下残疾儿童。

(三)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1.享受四类康复训练项目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各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及辅具适配项目: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资金管理及拨付

1. 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及辅具适配项目服务费,由市财政依据各地所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地或相关服务单位。

2.四类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各地区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财政部门。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县残联向县财政局申报,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各县也可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运营。

3.各县应优先选择具备医保定点机构资质的服务单位,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项目,推动落实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适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助器具等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成“医保报销+专项救助”的经费保障模式。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鼓励各县提高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鼓励各地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制度。

(五)项目管理

1.申报审批。

1)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上报。全市所涉救助对象统一填报《安庆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儿童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全市统一模板),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负责审核、批准、留存;县级残联每月填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汇总表(儿童类)》、《安庆市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信息统计表》至市残联审核盖章。

2)各儿童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四类残疾儿童康复。①申请:有训练需求的残疾儿童家长向县级残联提交申请;②登记:县级残联组织筛查,符合条件的在民生工程系统中申请登记;③接收:定点康复机构在民生工程系统中接收;④审核:市残联在民生工程系统中审核;⑤反馈:康复机构在民生工程系统中填写康复训练效果;⑥考核:市残联在民生工程系统中考核;⑦资金发放:县级残联协调同级财政向康复机构确认儿童名单和进行资金发放。

假肢矫形器。①申请:有适配假肢矫形器需求的残疾儿童家长向县级残联提交申请;②审批:县级残联依据该儿童具体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儿童在民生工程系统中申请审批登记;③评估:市、县级残联组织假肢(矫形器)评估适配(确定项目内儿童);④登记:县级残联在民生工程系统中登记辅具评估表;⑤选定:市、县残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在民生工程系统中选定假肢或矫形器项目;⑥录入:县级残联在民生工程系统中录入假肢(矫形器)的适配信息;⑦资金拨付:市残联汇总核实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后,协调市财政拨付资金。

辅助器具。①申请:有适配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家长向县级残联提交申请;②登记:县级残联依据该儿童具体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儿童在民生工程系统中进行申请审批登记;③审批:市残联在民生工程系统中进行审批;④适配:县级残联协调辅具供应单位,组织辅具的适配与发放,并做好辅具评估登记;⑤录入:县级残联在民生工程系统中录入辅具适配信息;⑥资金发放:市残联协调市财政进行资金发放。

2.康复安置。各地残联应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生活需要和康复个性需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训练。救助对象需持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批准后的《安庆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儿童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至所在机构接受训练。

3.康复机构。1)、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县、市两级逐级评估、审批,以年度为单位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残联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遴选辖区内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受理)审批。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2)、各级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4. 康复训练。确保规范施训。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市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 康复档案。各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申请、审批、跟踪回访等档案的建立、整理和保管;各定点机构按照各类儿童项目要求及一人一挡要求规范建档。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路线图”及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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